明朝官制是封建中国的官僚制度,规定官员的等级和相应的待遇。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大一统王朝,明初官制继承自元朝和明太祖时期的官制。朝廷设置的官职多达一千余种,官阶分为九品,九品之上还有三品、二品、一品的封官。官员的升迁考核主要以科举制度为主,但也有因才任用的例外。
明代地方官员分为道、府、州、县四级,由上至下分别是按察使、布政使、巡抚、按抚、佥都御史、副使、知府、通判、知县、县丞等,其中道、府、州是中央派官的地方行政机构,县是地方常设机关。
此外,官员的官衔除了九品之外还有“正四品”、“从四品”等名称,这些名称是按照品级和职责等不同情形而分配的。整个明代的官制是既规范了官员的职权和升迁途径,也保证了官员的稳定和权力的传承。